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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发布,抗震支架迎来发展

黄山

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此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三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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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技术法规条文,其中具体施行仍要看GB 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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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针对GB 55002《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与机电抗震相关内容解读与答疑:

1、废止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中第1.0.4、5.1.4和7.4.6条文,是不是抗震支架就不再使用了?

解读:

中,1.0.4条文中描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中,5.1.4条文描述: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中,7.4.6条文描述实际与抗震支架无关,所以不再解释。

作为新规范的补充,GB502中10.2描述: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并非是抗震支架不再强制安装。

也就是代表了除了建筑以外,增加了市政工程领域,在新建、扩建和改建中,建筑、结构和机电专业都必须做抗震设防。大大增加了抗震设防范围,对机电抗震做了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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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虽然废止了三条黑体字强条,但是对于抗震支架的要求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是增加了范围,从以前是建筑机电工程扩展到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一切建设类型都必须要做抗震设防。

2、GB 55002条文中:5.1.12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解读:

非结构构件包含了机电管线要进行抗震设防,同时强调了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机电设备也需要抗震设防。在保持抗震支架需求外,增加了机电设备的抗震要求,设备抗震迎来了春天。

3、GB 55002条文中:5.1.16、5.1.17、5.1.18三条,确定了一些解决主体和机电的措施,就可以不用抗震支架了么?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解读:

强调来强调去,补强措施也好,足够变形能力也好,满足相对位移也好,还是将地震力传递给主体,虽然描述看似较为宽泛,实则上只有通过安装抗震支架才能有效解决以上需求。

5.1.16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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